为了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、透明性和民主性,澳门特区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文件的起草制定过程,2015年12月,第13/2015号行政法规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性文件基本框架》规定,每份政策性文件都必须遵守相关要求规范,作为澳门特区政府发布政策文件的实例,体现了政策性文件起草制定的一般性原则和具体要求内容。
特区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定义和要素
特区政府文件被视为政策性文件的具体要件,主要满足两项要求:文件应由《基本框架》特别提到的澳门“行政机关或其支持机构”制作;文件应确定“某一领域整体或部分规划”的“基本原则或方针”,就文件类型而言,由“行政机关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(法规性质)和针对具体事项的规定(行政命令性质)不属于特区政府政策性文件,也不适用《基本框架》。
特区政府发布的文件类型主要包括:
1、涉及特定法律制度实施的规范性行为,例如规定申请居留许可的条件,这些文件并非政策文件。
2、针对具体事项和具体个人的规定或决定,例如批准某份财政预算,这些文件也不被视为政策性文件。
3、主要涉及公务员或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,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,不适用《基本框架》所规定要件。
基于以上辨析,特区政府政策性文件的要素包括:
1、必须由“行政机关或其支持机构”制定或支持的文件。
2、文件内容应设定“基本原则或方针”,以形成“某一领域整体或部分规划”的政策。
政策性文件起草的相关要求
《基本框架》对政策性文件起草制定程序提出了基本要求:
1、需要事前明确各方面的规定性标准,包括政策目的、解决框架、适用对象、范围、措施等。
2、成立小组,挑选具备相关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起草工作,并与各领域部门进行交流。
3、制订时间表,根据文件内容和复杂性以及资源情况,制定起草程序和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表。
4、明确起草步骤,包括可行性研究、风险评估、成效预测等,并确保文件的全面性、平衡性和中立性。
《基本框架》还对特区政府政策性文件的文本起草编制作出了详细规定和要求,包括文件的开头应展开主要框架,介绍文件目的,文件中还应包含制定政策的理由分析、基本原则和范围等。
政策性文件的查询和咨询
《基本框架》同时规定了政策性文件的查询与咨询方式和要求:
1、建立查询制度,各行政机关或支持机构应设专门小组负责与公民沟通协调。
2、公民拥有文件查阅权,行政机关或支持机构应提供充足信息解决咨询问题。
3、政府可组织论坛和座谈会,与公民和集团代表讨论政策,达成共识。
4、建立协调机制,推动建立谈判、协调和对话机制,涉及跨部门或机构的合作,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协调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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